原标题: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4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7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电子科技,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2024年1月26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暨首次回购股份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回购实施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于每月前三个交易日披露截至上月末公司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4年5月7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4,95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432,822,305股(截至2024年3月29日)的1.1454%,最高成交价为22.6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6.81元/股,支付的总金额100,982,842.36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1亿元(含)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亿元(含)。
鉴于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回购方案中的最低限额,回购期限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已按照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本次回购,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回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回购价格及回购实施期限等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实施结果与已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情况符合《股份回购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经公司内部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发布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1、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公司未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4、本次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22.6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6.81元/股,均低于公司既定回购方案中回购价格上限34元/股的相关要求,且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公司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本次回购方案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957,500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回购股份完成后的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