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娱乐官网:九游娱乐app: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4-05-07浏览次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股(含),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8日和2023年5月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和《回购股份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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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回购价格由不超过15.0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14.9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7月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公司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6,165,500股,占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总股本的0.58%,最高成交价为10.5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66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49,997,469.00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4年5月6日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6,316,800股,最高成交价为7.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85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50,008,365.00元(不含交易费用)。

  综上所述,截至2024年5月6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2,482,300股,占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总股本的1.17%,最高成交价为10.5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66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00,005,834.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回购指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联创电子科技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联创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联创转债”。“联创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7、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自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4月30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联创转债”转股价格(13.69元/股)的70%,且“联创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联创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现将“联创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上述有条件回售条款,本次回售价格为“联创转债”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司为:IA=B×i×t/365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8%(“联创转债”第五个计息期年度,即2024年3月16日至2025年3月15日的票面利率);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联创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168元/张;对于持有“联创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71元/张;对于持有“联创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71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利息所得。

  “联创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联创转债”。“联创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15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6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联创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5月21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4年5月22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4年5月23日。

  “联创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联创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转股电子科技、回售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股、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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